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秦律十八种·置吏律》

縣、都官、十二郡免除吏及佐、官屬,以十二月朔日免除,盡三月而止之。其有死亡及故有夬(缺)者,為補之,毋須時。

除吏、尉,已除之,乃令視事及遣之;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,及相聽以遺之,以律論之。嗇夫之送見它官者,不得除其故官佐、吏以之新官。

官嗇夫節(即)不存,令君子毋(無)害者若令史守官,毋令官佐、史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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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、都官和十二个郡,任免吏、佐和各府属员,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,到三月底截止。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,则可补充,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。任用吏或尉,在已正式任命以后,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…..查看全文

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赏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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